13/05/2020
【回應校方來信】
就著本關注組於四月三十日於公開信提及年長工友不獲續約及防疫裝備問題(詳見:https://bit.ly/2WuBOJo
),校方於五月四日來郵回應,原文可參看:https://bit.ly/35CaaOE
本關注組認為校方的做法與說辭,正正反映基層工人在外判制度下遭受了什麼壓迫,希望有更多同學及社會大眾能夠對外判制有更深入之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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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這種做法在政府和公私營機構中十分常見。一般而言,僱員到達既定退休年齡後不獲提供固定年期合約,不應被視為解僱。」
的確,在法律定義下,外判商不與六十五歲工友續約,不算是「解僱」,因此在法律意義上,即使整個操作是「年齡歧視」,我們都難以巡法律途徑挽回公道。
校方在文中表明,會確保外判商「履行服務合約條款和符合勞工法例的規定」,然而履行條款、符合法例,不就等於是合理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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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從年資說起。
讓我們來看看敝校校長鄭國漢教授的例子。
他自2013年9月1日開始在嶺南大學工作,自今已六年多,由於他不是以外判制度聘請,他的年資能夠按其實際在嶺南大學工作的年數累積。
年資跟遣散費亦有莫大的關係。根據勞工法例,只要年資達兩年或以上的工友在被解僱後都可獲得遣散費,遣散費的計算方程式為「最後一個月工資 x ⅔ x 年資」。
假設校方在2020年6月30日決定不再與鄭教授續約[1],校方須向他支付遣散費用。根據嶺大18/19年財務報告[2],嶺大最高薪的職員年薪為$5,250,001-5,400,001,讓我們合理假設嶺大最高薪的職員就是鄭教授,取其中位數整數,為$5,325,000,假設每個月的工資均等,除開十二個月,每個月的月薪約為$443,750。
鄭教授的遣散費用如下:$443,750 x ⅔ x 6.8年 = $2,011,667 (取自整數)
假設一個同為2013年9月1日入職的嶺大保安,他的經歷又是如何?
2013年嶺大的保安外判商是龍衛保安有限公司(下稱龍衛),跟嶺大在2014年6月30日就合約期滿。9月入職的工友在龍衛只工作了十個月,便要轉新外判商信和護衛有限公司(下稱信和),若他決定繼續在嶺南大學工作,其工作年資在新公司便歸為零,重新累計。那就是說,即使他在嶺大工作滿一年,在新公司計算的年資也只有兩個月,他要再工作多十個月,才合法例所規定,工作滿一年。他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工作日數並不包括在年資當中。
這名保安員的遣散費用如下:$10,742 x ⅔ x 6年 = $42,920
根據這個四萬多元的數字,我們可以估算工友平均每年有7000多元的遣散費,而因為外判制度而不被承認的0.8年,就有約5000多元。
對於旁人而言,這些是數字;對於鄭教授及工友而言,這是對於他們多年以來在嶺大辛勤付出的肯定及回饋。二人明明在嶺大工作的日數相同,但基於外判制度,他們在法定上受肯定的年資不同,獲得金額的比例也不同。
這個嶺大工作能累積「六年」的年資,還有一個重要因素。上文提過,校方每三年便會就外判服務作檢討,若校方三年前不與信和續約,就以當時的月薪$9336[3] 計算該名保安所獲的遣散費:
$9336 x ⅔ x 3年 = $18672
到了2017年7月1日,工友的年資又會重歸為零,而遣散費也是按當時新公司所提供的薪金去計算。在這樣的平行時空當中,工友在2020年得到的遣散費是多少呢?加起來會比這一個時空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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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裏,一條條算式、一堆堆數字,你看到頭暈了嗎?(編按:小編不諳算術,雖未到頭暈,但同意這確是一些不刻意研究不會知道的事情)。這也就是工友所面對的處境。他們未必很熟悉勞工法例、熟知自己在不同情況下應該獲得什麼福利和保障。
這並不是因為他們懶惰,而是因為這些法例的確複雜,再加上社會從不鼓勵我們重視勞工權益,對於一個生活被工作、家庭及各種事務所佔據的基層勞工而言,他們不一定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有追討的權利。
2014年,時任嶺南保安外判商龍衛哄騙工友簽署「自願離職信」,因為在法定上,若員工為主動辭職而非被解僱,僱主便不需支付其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當時的工友很遲才意識到有問題,後來各人亦因為各種原因而欠缺心力追討,最終只有一個工友能成功追討遣散費。龍衛後來再以同樣手法先後哄騙教大、浸大及科大的保安工友,逃避遣散責任 [4]。
我們在通篇文章中提及很多種情況和數字,在不同情況下會導向不同的結果(希望大家沒有看得頭暈),指向的都是外判制度的不公。勞工法例存在的原意,是要確立勞資雙方在法定基礎上受到的最低保障,避免「口同鼻拗」;然而香港的勞工法例的保障一直都傾斜於僱主而非勞工,現時的勞工法例亦未能有效地監察無良僱主鑽法律漏洞的行為,才會縱容出龍衛這種慣犯出現。
校方可以舉一百條勞工法例證明自己和外判商「沒有犯法」,不等於這就是合理的待遇。校方若明言「心繫外判同事」,作為外判商的直接聘用者,能夠做的不僅是監察他們有沒有「犯法」,更加應該監察他們是否能對員工提供合理的待遇。校方之不王,不為也,非不能也。
[1] 筆者知道校長的每五年簽新合約,下一份合約在2023年才到期,但為方便比較兩者待遇,暫且作此假設。
[2] 由於嶺大校方仍未公佈2020年的財務報告,因此暫且用18/19的數據作參考。詳見:https://bit.ly/3baIHoz 第71頁(PDF P.75)。
[3] 當年本關注組進行過勞動調查,揭發工友低薪的狀況,並向校方倡議員工薪金按生活工資作調整,後來工友的薪金才上調至過萬元,並每年有時薪一元的加薪幅度。
[4] 更多關於龍衛護衛有限公司的惡行,可參閱 http://wknews.org/node/1360